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手机版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政府网 商丘市政府网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1-2023-0000008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办事指南

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 【字体:


1.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个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代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4)残疾证、协议书、承诺书

(5)照片(1寸近期照片)、存折(卡);

(6)其他有关材料。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程序

(1)发起经济状况核对

乡镇(街道)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上报至核对平台发起核对。

(2)组织入户调查

乡镇(街道)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人员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实行“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入户调查人员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工作人员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组织民主评议

与入户调查压茬进行,在5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伪真实性进行评议。为简化、优化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小于评议小组人数的2/3。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是宣讲政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宣讲特困人员申请条件、补助水平、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是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委托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是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是形成结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

对申请人家庭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做出结论。

五是签字确认。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特困人员申请,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4)签署审核意见

由乡镇(街道)特困人员经办人员参照核对报告和评议结果对特困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并分别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核确认意见。

4.公示

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公示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5.确认程序

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应当在《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资金发放

县民政局应按规定对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上报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依照政策需发放的低保资金、特困供养资金标准进行一致性核对,经核对后形成报告,提交县财政局。为确保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县财政局应预拨付一个季度的低保资金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乡镇(街道)应在每月10日前足额低保资金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以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实际发放情况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汇总后报县财政局。低保资金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自2021年1月起按月发放。

三、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应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死亡后,已发放的困难群众救助金不再收回。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决定停发低保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