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08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办事指南 |
低保审核确认程序
(一)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
1.申请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2.申请程序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低保申请及授权书和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由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或按指纹确认,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残疾证、诊断证明、医疗住院收费(结算)票据;
(4)照片(1寸近期照片)、存折(卡);
(5)其他有关材料。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不能直接受理低保申请,但乡镇(街道)可以采取在村(居)设点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的方法将申请受理工作延伸到村(居)一级。
乡镇(街道)受理窗口应当常年提供低保申请材料清单,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告知家庭人员情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并配合调查;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3.审核程序
(1)发起经济状况核对
乡镇(街道)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上报至大数据监察平台和低收入家庭核对平台发起双重核对。
(2)组织入户调查
乡镇(街道)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人员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填写低保入户调查表,实行“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入户调查人员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工作人员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组织民主评议
与入户调查压茬进行,在5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伪真实性进行评议。为简化、优化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小于评议小组人数的2/3。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是宣讲政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宣讲低保申请条件、补助水平、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是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委托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是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是形成结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
对申请人家庭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做出结论。
五是签字确认。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4)签署审核意见
由乡镇(街道)低保经办人员参照核对报告和评议结果对低保申请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核确认意见。
4.公示
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公示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5.确认程序
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发放低保证
乡镇(街道)要及时给确认通过的申请家庭,发放低保证,低保证需填写完整,加盖本乡镇(街道)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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