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手机版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政府网 商丘市政府网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1-2023-0000025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3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恢复户口

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3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条件

原籍户口已经注销,现申请返回原籍的出国(境)定居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