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25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恢复户口 |
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申请条件
原籍户口已经注销,现申请返回原籍的出国(境)定居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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