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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25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3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收养入户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3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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