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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012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 【字体:

食品安全管理

一、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

1.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并不断完善原料控制、餐用具清洗消毒、餐饮服务过程控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留样、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消费者投诉处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2.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配备经食品安全培训,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调查处置工作,并采取防止事态扩大的相关措施。

二、食品安全自查

1.应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2.自查发现条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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