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2-000000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1-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应急管理 |
龙塘镇人民政府 关于制定龙塘镇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龙塘镇人民政府
关于制定龙塘镇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各村委、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镇消防安全工作,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消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事故,贯彻落实市消安委工作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好我县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制定了《龙塘镇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龙塘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4日
龙塘镇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一、切实摸清底数
此次整治的重点对象为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既有超高展建筑、高层公共建筑,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以下统称4类重点对象)。7月30日前,要对行政区域内4类重点对象进行模排,查清建筑底数、基本情况、使用性质、产权归属等,建立工作台账。
二、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龙塘镇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织,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推进。镇直各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分工协作,形成整治合力。
应急管理办公室督促电信运营商对高层建筑内电信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派出所依法依规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民政所重点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排查检查。
小城办重点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小区改造,因地制宜完善消防供水、外墙保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加强和改进既有高层建筑改扩建、内部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
消防指导中心重点指导督促高层建筑内商贸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市场监管所重点针对高层建筑消防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查处相关生产、销售企业。
电管所重点督促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加强对高层输配电设施和线路安全检查,加强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提示。
应急管理办公室重点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对高层建筑燃气管道敷设、燃气用具使用的安全检查。
自然资源管理所重点加强高层建筑屋顶平台违章建(构)筑物和高层建筑外墙广告牌、外装饰消防安全的整治。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重点对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组织技战术研究,强化实战演练,开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镇政府重点加强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的老旧高层住宅业主消防安全指导和教育工作。
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所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突出整治重点
(一)共性突出风险
1.同一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2.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3.建筑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
4.屋面、地下室等区域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违规设置群租房。
5.竖向管道井和电缆桥架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封堵。
6.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7.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被擅自拆除或者损坏通用。
(二)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突出风险。
1.无物业服务企业、无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无人管理。2.公共区域电气线路绝缘老化、私拉乱接现象严重。
3.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不到位,共用疏散楼梯。
4.室内(外)消火栓无水或水压不足。
(三)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突出风险。
1.依法应当消防竣工验收,未经消防竣工验收或者经消防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2.违规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3.违规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4.避难层(间)被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5.电缆井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
6.电缆井、管道井未进行防火封堵或者封堵不完全。
7.分区消防供水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四、细化工作措施
(一)明确时间节点
1.2022年8月底前,镇消防安全委员会针对4类重点对象,围绕突出风险情形,分级分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2.2022年9月底前,在分级分类评估基础上,各行政村组织人员,逐个逐栋建筑排查检查,建立建筑底数台账和问题隐患清单,切实掌握4类重点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状况。
3.2022年10月底前,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原则,督促排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有效管控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
4.2022年11月底前,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对高层建筑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核查,检验整治成效。主要核查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是否将4类重点对象和突出风险隐患纳入整治范围,是否建立建筑底数台账和问题隐患清单,是否对照台账和清单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任务。
5.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底,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检查。
(二)严格问题整改
1.针对能够当场整改的一般问题隐患,应当督促立即整改;针对问题隐患反复或者整改难度较大的,要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及人员,细化整改措施和实现。
2.对于建筑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要明确主管部门责任,逐一设置警示标识,推动逐步落实更火措施。
3.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替换。
4.对于室内(外)消火栓管网无水或者水压不足的,要督促全部整改,加强检验维修。
5.对于违规设置群租房、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房的,要督促及时搬离、清除,整改落实到位。
6.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挂牌督办。
(三)强化自主管理
1.各行政村要组织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对照突出风险情形开展自查整改,公开作出消防安全承诺。
2.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制定隐患整改路线图、时间表。
3.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组建专业消防安全管理团队,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培育消防安全“明白人”,提高日常管理水平。
4.小城办要推动老旧高层住宅结合实际逐栋明确“楼长”,负责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提示。
5.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四)注重技防物防
各地要加强智能化火灾监测预警、电气火灾综合预警防控、消防安全管理云平台等科技应用,通过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出口、重点部位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等重点部位实行动态监测,实现火灾及时坝警、智能防控。鼓励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厨房等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警报装直、白动喷水火火系统以及燃气泄漏报警器,做到险情早发现、早处置。依托《“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城市更新行动等,将老旧高层住宅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重点解决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本质消防安全水平。
(五)加强宣传培训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组织高层建筑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开展谈话提醒和警示教育,督促其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等重点岗位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设施设备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和逃生自救知识,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要完善举报投诉受理、交办机制,鼓励、引导群众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
(六)做好应急准备
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建强微型消防站,超高层建筑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组建技术处置队,加强业务培训和实装实战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镇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统筹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建设,组织派出所、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单位)与防救援队伍联勤联动,提高抗御高层建筑火灾整体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的治。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去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指挥调度,全力抓好贯彻落实。
(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高层建筑许可审批、物业管理、燃气安全、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对涉及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明确牵头监管部门,严防推诿扯皮、漏管失控。
(三)强化监督,严格问效。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内容,加强过程监督和责任追究。对核查校验不合格的,要持续跟进、紧盯不放,加大督办指导力度,直至彻底整改。对评估、排查、整改、核查等工作弄虚作假、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督办整改。对发生较大以上或者有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存在失职、渎职等问题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四)完善机制,巩固提升。坚持源头管控、群防群治,建立健全高层建筑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查处等全链条监管工作机制,完善治理方式,丰富治理手段。要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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