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YGZ-2021-00004 | 发布机构: | 野岗镇 |
生效日期: | 2021-04-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应急管理 |
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行业(领域)内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必要时直接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各级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领导责任。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应急演练、信息发布和预警等;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各项体系建设。
(三)各级政府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指挥分管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分管领导时,由工作主要方面的分管范围内领导牵头处理,必要时由主要领导协调处理。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和本部门、本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做好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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