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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034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民文广电)文综罚字〔2023〕F-000005 号

实验中学尚书房(陈**)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陈**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迎宾大道北段东侧

2023年10月16日09时15分,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尹** (161308*****)、周**(161308*****)、王*(16130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 对民权县实验中学尚书房(陈**)检查时,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民权县实验中学尚书房(陈**)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属于借书阅读场所。执法人员在对该场所进行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进行中学生工具书零售行 为,该场所不能依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 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3.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4.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场所负责人陈**停止违 法经营行为;

5.执法人员向局领导请示,经批准对民权县实验中学尚书房(陈**)已打包好 准备销售的中学生工具书5套给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6.执法人员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共计5套25本中学生工具书;

7.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作进一步深入调查。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出 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 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 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

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2.现场拍摄照片4张;

3.当事人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当事人陈**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处罚理由:民权县实验中学尚书房(陈**)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 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 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 活动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 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参照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序号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裁量阶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机关查明民权县实验中学尚书房(陈**)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场所违法经营额5184元,给予没收。

本局综合其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对问题的认识态度,鉴于当事人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鉴于当事人没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因此本局对民权县实验中学尚书房(陈**)做出如下处罚:1.罚款:壹万元整(10000 元);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壹佰捌拾肆元整(5184)元;3.没收出版物:没收出版物25本。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万元整(10000 元);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壹佰捌拾肆元整(5184)元;3.没收出版物:没收出版物25本。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原银行民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民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10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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