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2-0000004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2-2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民权县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
主项 | 主项 | 子项序号 | 子项 | 子项 | 办理材料 | 办理时限 | 办理 | 备注 | 设定依据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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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600100Y
00203600100Y | 1 | 单位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1 |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多证合一”数据获取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2 | 职工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2 | 1.在职职工: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 在职职工不超过5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外国人参加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④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 | |||
3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3 | 1.有效身份证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民政、扶贫办等部门数据共享获取财政补助对象信息,如低保、特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
4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4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关键信息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非关键信息包含:单位地址、缴费单位经办人、开户银行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 ||
5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关键信息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非关键信息包含:通信地址、户籍地、联系电话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Y | 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6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关键信息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非关键信息包含:通信地址、户籍地、联系电话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Y | 7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1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8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2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
9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拨付—办结 | 1.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继承人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 ||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00203600300Y
00203600300Y | 10 | 出具《参保凭证》 | 002036003001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一受理—审核一办结 | 1.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11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002036003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超过20个 | 申请一受理—审核一办结 | 1.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办结 |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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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600400Y
00203600400Y
| 12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电话、网络、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APP等“不见面”方式备案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
13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4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5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电话、网络、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APP等“不见面”方式备案 | |||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002036005000 | 1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002036005000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鼓励将门诊慢特病中部分病情较重、费用较高或具备条件病种的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 )报销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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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600600Y
00203600600Y | 17 | 门诊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18 | 住院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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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600700Y
00203600700Y |
19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002036007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
20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002036007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1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002036007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2 | 生育津贴支付 | 002036007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3 |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支付 | 00203600700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800Y
00203600800Y | 24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002036008001 |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民政、扶贫办等部门数据共享,实时推送救助对象信息,如低保、特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25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8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 |||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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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60090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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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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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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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6009001
| 1.商丘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2.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证、照名称一致;3.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存在合作关系的还应提供合作者的信息和合作协议);4.医 (药、护) 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注册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全员劳动合同及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凭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5.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等级评定证明或批准文件、编制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和大型医疗设备清单;6.医疗机构营业场所地址、位置图、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门头和营业场所真实照;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所提交自申报材料之日起不少于1年的房屋租赁协议;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8.提供近3个月内的药品、医用材料进货正规发票和药品进、销、存电子台账的打印件;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药品清单,配备的药品及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医保目录内的占比情况材料;申请前3个月的业务收支情况及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 (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门诊诊疗费用、住院人数、住院人次、次均住院天数、次均住院费用、日均住院费用);9.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符合国家和省市要求的医疗、护理、医技操作规程文本。 | 不超过3个月 | 申请-受理-审核-评估-公示-办结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河南省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开展省直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的通知》(豫医保中心〔2021〕7号)、《商丘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规范(试行)》(商医保险〔2021〕9号)、《关于做好商丘市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试行)》(商医保险〔2021〕10号)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河南省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开展省直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的通知》(豫医保中心〔2021〕7号)、《商丘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规范(试行)》(商医保险〔2021〕9号)、《关于做好商丘市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试行)》(商医保险〔2021〕10号) | |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Y | 27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2 | 1.商丘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2.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证、照名称一致;3.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 (存在合作关系的还应提供合作者的信息和合作协议);4.注册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及其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5.零售药店经营地址、位置图、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零售药店门头和营业场所真实照;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所提交自申报材料之日起不少于1年的房屋租赁协议;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7.近3个月内的药品进货正规发票和药品进、销、存电子台账的打印件,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 (连锁门店可由总公司统一提供);8.药店全部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及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凭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9.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 不超过3个月 | 申请-受理-审核-评估-公示-办结 | ||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Y | 28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1 | 办理材料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
29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2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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