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201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9-0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关于给予刘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刘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决定
刘某,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民权县城关镇人,非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99年8月在民权县教体局青少年活动中心参加工作至今。
经调查,刘某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
2018年8月21日,刘某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悬挂民权四轮车牌00563)在民权县绿洲路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检测,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8.5mg/100ml。2021年9月16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021年12月10日,经教体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刘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起一个月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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