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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3-0000202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9-0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关于给予郑某某记过处分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02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给予郑某某记过处分的决定

 

郑某某,男,汉族,19821月出生,民权县绿洲办事处人,本科学历,非中共党员,20008月在原城关镇李庄小学参加工作,20189月至20209月在绿洲办事处大陈庄小学,202110月至今在绿洲办事处大济小学任教。

经调查,郑某某存在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2020年秋季开学初,绿洲办事处大陈庄小学教师郑某某以身体不适、不能正常上课为由让赵**(非公职人员)代替自己上课。赵**在2020年秋季、2021春季两个学期代替郑某某上课,共计10个月。郑某某每月付赵**工资2000元,共计20000元。20219月开学初,郑某某调至绿洲办事处大济小学,仍以身体不适等借口,由孙**代替自己上课。每月支付孙**1800元。1118日,调查人员到大济小学调查时,孙**仍在代替郑某某上课。2020年9月至2021 年11月,郑某某在民权县绿洲办事处大陈庄小学及大济小学工作期间,擅自让他人顶岗,且其在201812月至20194月因让他人顶岗,曾受到县教体局警告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和第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经教体局局长办公会20221月12日研究,决定给予郑某某记过处分

本决定自202211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20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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