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202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9-0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关于给予郑某某记过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郑某某记过处分的决定
郑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出生,民权县绿洲办事处人,本科学历,非中共党员,2000年8月在原城关镇李庄小学参加工作,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在绿洲办事处大陈庄小学,2021年10月至今在绿洲办事处大济小学任教。
经调查,郑某某存在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2020年秋季开学初,绿洲办事处大陈庄小学教师郑某某以身体不适、不能正常上课为由让赵**(非公职人员)代替自己上课。赵**在2020年秋季、2021春季两个学期代替郑某某上课,共计10个月。郑某某每月付赵**工资2000元,共计20000元。2021年9月开学初,郑某某调至绿洲办事处大济小学,仍以身体不适等借口,由孙**代替自己上课。每月支付孙**1800元。11月18日,调查人员到大济小学调查时,孙**仍在代替郑某某上课。2020年9月至2021 年11月,郑某某在民权县绿洲办事处大陈庄小学及大济小学工作期间,擅自让他人顶岗,且其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因让他人顶岗,曾受到县教体局警告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和第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经教体局局长办公会2022年1月12日研究,决定给予郑某某记过处分。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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