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203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9-0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关于给予苏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苏某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苏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5********,本科学历,程庄镇程西村人,群众,2008年9月参加工作,一直在民权高中工作至今,现担任高三年级化学课。
2022年10月27日晚,苏某某因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车牌号豫NMV753),在民权县龙兴新城小区大门东侧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公(交)行罚决字[2022]4114212901473850号》)。苏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苏某某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民权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办公会2023年1月10日研究,决定给予苏某某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1日起生效,处分期至2023年7月11日止,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民权县教育体育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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