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203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9-0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关于给予范某某记过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范某某记过处分的决定
范某某,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民权县王桥镇人,专科学历,1999年8月参加工作,2016年9月在王桥镇第一初级中学工作至今,现担任七年级数学课、地理课教师。
经调查,范某某存在违反工作要求问题。
2023年3月8日晚自习放学后,范某某参与该校代理业务主任张X在王桥镇第一初级中学校内,违规组织吃喝、违规饮酒,造成不良影响。
在全县常态化开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吃喝、违规饮酒及酒后失德失范问题治理工作中及全县教体系统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期间,范某某以上其行为违反了工作要求。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经县教育体育局领导班子2023年3月9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范某某记过处分。
本决定自2023年3月9日起生效,影响期为12个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自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民权县教育体育局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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