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203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9-0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关于给予冯某某记过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冯某某记过处分的决定
冯某某,女,汉族,1984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4114211984********,民权县人,本科学历,群众,2009年9月至2018年9月在龙塘镇第一初级中学任教,2018年9月至今在民族学校任教。
经调查,冯某某存在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河南省202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延期)于2023年3月4、5日进行。民权县民族学校教师冯某某被选聘为民族学校考点的甲监考员,应履行对所监考考场考生违禁物品检查、考场纪律检查等工作职责。
2023年3月4日下午,通过民族学校考点随机抽签,甲监考员冯某某被安排在第673考场监考。在第673考场监考过程中,冯某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该考场考生郝*娜、尚*月携带并使用设备进行作弊的行为。对此,冯某某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2023年3月27日经县教育体育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冯某某记过处分。
本决定自2023年3月27日起生效,影响期为12个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自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民权县教育体育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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