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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009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3-1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目录(2023年)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16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县级主管部门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备注
1县人社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县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县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县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3县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县人社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县人社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5.《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
5县人社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县人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2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6.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促进劳务派遣健康发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23号);
7.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2号);
8.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等四项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3〕69号)。

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目录(2023年).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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