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目录 |
类别 | 序号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 1 |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罚 |
2 |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3 | 违反规定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4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5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6 | 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文书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处罚 |
8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9 | 用人单位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处罚 |
10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11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个人证件的;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12 | 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的处罚 |
13 | 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拒绝检查的;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与缴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14 | 未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而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处罚 |
15 | 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的,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以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
16 | 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处罚 |
17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 |
18 | 违反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19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20 | 用人单位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的,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等费用的处罚 |
| 21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22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
23 | 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的;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处罚 |
24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25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处罚 |
26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27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28 | 违反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
29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30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
31 | 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证书的处罚 |
32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33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34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35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36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37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39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40 | 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41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42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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