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利运行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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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合 计 | 共 94项 |
行政许可 | 小计 | 共 3 项 |
1 | 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许可 |
2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3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 |
行政处罚 | 小计 | 共 86 项 |
1 | 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 |
2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3 |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4 | 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5 | 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6 | 未按照规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进行安全应急培训等相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通过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或者竣工投入生产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8 |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的;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9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制定应急预案、未进行评估监控的;危险作业未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11 |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场所、设备等发包或者出租的或者未按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行为的处罚 |
12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13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规定出口的处罚 |
14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15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16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的处罚 |
17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18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19 | 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1 | 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22 | 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从业人员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23 |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24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25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
26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27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28 |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29 | 安全评价机构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30 |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处罚 |
31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处罚 |
32 |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33 | 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台帐、进行专项安全培训,违规作业等的处罚 |
35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36 | 危险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未设置明显标志、未制定应急预案、未粘贴安全标签、未建立相关制度的处罚 |
37 | 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
38 | 权限内违反危险化学品备案制度的处罚 |
39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40 | 违规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41 |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42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43 | 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44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45 |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罚 |
4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4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48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违反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
50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5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行为的处罚 |
5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53 |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54 | 未按规定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拒绝、阻挠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
55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56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57 |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规定情形,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58 | 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
59 | 安全使用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的处罚 |
60 |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对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
62 |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63 | 未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处罚 |
64 | 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
65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66 |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67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者使用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68 |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 69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70 | 未按照规定建立相关制度建设、人员配备、机构设施、人员培训等的处罚 |
7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设计审查、变更审查或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72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7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
74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75 |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77 |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78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79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处罚 |
80 | 对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购、销售、储存、销毁烟花爆竹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备案制度的;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81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82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根据地震安全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83 | 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84 | 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85 | 侵占、损毁、拆除或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86 | 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处罚 |
行政强制 | 小计 | 共2项 |
1 |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
2 | 恢复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遗址遗迹的原状 |
行政征收 | 小计 | 共 0 项 |
行政给付 | 小计 | 共 0 项 |
行政检查 | 小计 | 共 1 项 |
| 1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确认 | 小计 | 共 0 项 |
其他职权 | 小计 | 共 2 项 |
1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 |
2 | 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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