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67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4-1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
填报科室(盖章):
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核查方式 | 备注 |
1 | 民权县市场监管局 | 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 健康证明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免于核查 | 行政许可 |
2 | 民权县市场监管局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健康证明 | 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免于核查 | 行政许可 |
3 | 民权县市场监管局 | 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 健康证明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免于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填报人:王熙淳 联系方式: 15703708123 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吴长征
说明:“核查方式”包括免于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
食品经营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以下内容二选一)
1.申请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二)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三)行政机关
名称: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事项名称: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二)证明事项名称:健康证明。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2.根据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小经营店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3.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证明的内容: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
(六)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承诺书是否公开(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承诺书将予公开,公开时限:
□2.本承诺书不予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具体是: 我XXX(单位)从业人员XXX 人,已于2021年XX月XX日在民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体检,现已取得有效件健康证明。 (上述信息当申请人手写)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企业开办)
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核查方式 | 备注 |
1 |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所(经营场所) |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豫工商〔2018〕35号 | 双随机 | |
2 |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 线上 | |
3 |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后置审批 | 行政许可后置审批承诺书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豫工商〔2017〕40号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 线上 |
附 件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
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河南省_**_市 **县(市/区)*****
三、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于居民住宅:是 □
否 R
五、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还登记有其他企业(一址多照):
是 □
否 R
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
□
自有房产
R
租赁,租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无偿使用,提供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诺内容
1、本企业承诺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
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本企业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与本企业经营内容相适应,并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地方政府的规定要求,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承诺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开展
经营活动。
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属于居民住宅,本企业已知悉《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
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企业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4、本企业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承诺
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
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备注:1.在对应项的 □ 上打√,并按要求填写补充信息;
2.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
人签署;
3.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加盖企业公章;
4.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书
我已认真阅读《企业名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定》《企业名称相同相近对比规定》《河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定,受企业全体投资人委托,现就通过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自主申报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做出以下承话:
一、本申请人已知晓与申报名称可能机近的其他企业名称信息(附后),经慎重考虑,选择申请登记该企业名称。
二、服从登记机关的规范指导,如果登记机关发现申报的企业名称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或提交的材料与实际不符,不予登记的责任由本申请人承担。
三、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企业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侵犯其他企业的名称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在出现名称争议纠纷时接受登记机关的调解,及时变更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四、本申请人愿意承担因名称争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民事法律责任。
中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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