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00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
民权县城管局行政检查目录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决定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做出初步检查意见,经领导研究后,给出整改结论。 4、送达责任: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或单位。 5、事后管理责任:监督当事人或单位落实整改结论,整改结束立卷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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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决定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做出初步检查意见,经领导研究后,给出整改结论。 4、送达责任: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或单位。 5、事后管理责任:监督当事人或单位落实整改结论,整改结束立卷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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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市政设施检查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发布)第十三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养护、维修。法人和公民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因管理、养护和维修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对市政设施进行检查,并设置热线电话,方便居民及时反映市政设施缺损情况,保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对于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地下管道出现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有关产权单位立即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在当日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及其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加强管理和养护,对缺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费用,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数量及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定期拨付。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用于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第十八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道路、桥涵等设施的设计标准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通过的,必须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决定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做出初步检查意见,经领导研究后,给出整改结论。 4、送达责任: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或单位。 5、事后管理责任:监督当事人或单位落实整改结论,整改结束立卷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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