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00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
民权县城管局行政确认目录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2、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办结:作出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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