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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002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1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民权县城管局行政许可目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11 浏览次数: 【字体:

民权县城管局行政许可目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6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第二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8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9615日修订)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19926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3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该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19926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3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利用闲置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审批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11日施行)第十七条

利用限制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许可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19926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9625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6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1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核准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核准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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