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714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3-05-0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救助政策 |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
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临时救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民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并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证或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证复印件。
(2)因病需救助对象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病史资料、医疗费用收据或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证明。
(3)因灾害需救助对象提供受灾情况证明。
(4)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5)乡镇(街道办)民政部门或村(居)工作人员经入户调查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办人员和乡镇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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