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教体局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民权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211801007 | ||
行政职权名称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民权县教育体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至年度检查 | ||
申请材料 | 一)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筹设同意审批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5.符合规定的启动资金。 6.有合适的办学场地。 (二)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设立审批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5.符合规定的启动资金。 6.有合适的办学场地。 (三)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审批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5.合并、分立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四)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变更审批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5. 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五)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学校终止审批 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六)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捐赠者以资产、资金、知识产权等方式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对办学条件具备、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 请;(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4)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责任:对设立、变更或终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变更或终止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放《办学许可证》或作出准予变更、终止许可的批复,并在教育厅网站进行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发《办学许可证》或准予变更、终止许可的批复;不准予许可的,制作不准予许可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相对人。5.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监管其举办者办学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9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办理地点 | 民权县政务服务中心 | 服务电话 | 0370-6023128 |
投诉机构 | 民权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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