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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003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3-1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双随机、一公开

2024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13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民权县

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管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管

民权县

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

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的监管

对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中介机构

民权县

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4

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的监管

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介机构

民权县

财政局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5

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的监管

对中介机构是否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中介机构

民权县

财政局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6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管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金融企业

民权县

财政局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7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行政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民权县

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8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管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活动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管

民权县

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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