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011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3-1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随机、一公开 |
民权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民权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应急﹝2023﹞10号
局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民权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2日
民权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抽查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是转变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主要手段,也是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的重要措施。
二、工作任务
(一)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
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对照我局权责清单,依据《民权县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监管细则(暂行)》明确抽查内容、抽查标准和要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时间安排等。
(二)健全随机抽查方式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方式: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定向与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不定向抽查通过抽签的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2.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方式:可以采取科学编组、随机匹配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选派。
被抽取的行政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行政检查人员。每次行政检查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的比例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安全生产实际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1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生产经营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当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检查报告和查处结果由单位通过本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应为铸造起重机)。
(二)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1、是否对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是否有探伤报告;
2、是否有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检查记录。
(三)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1、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跨地坪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2、冷热修区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走行区域内(横向边界同第1项。纵向与工艺所需耀体吊运极限边界至少15m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金属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2m,宽度超出冷热修工作区lm以上实体耐火墙)。
(四)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1、钢水铸造(连铸、模铸)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内容;
2、连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含按雷设置的中间溢流罐)、中间罐漏钢坑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3、模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包等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五)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1、转炉氧枪、副枪各枪位停靠点是否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副枪,是否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2、电弧炉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ol炉连接小车水套、整井水冷件等,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自动断电和提升电板设置联锁;
3、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是否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设置联锁。
(六)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1、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煤气柜、加压机、抽风机、混合站等煤气区域的主控室,操作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2、易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设施部位(高炉风口及以上早台、转炉炉口及以上平台、加压站房和其他煤气设施等区域)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3、固定式CO报警仪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校准周期内;
4、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是否处干正常使用状态(电源、显示等)。
(七)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审批材料;
2、审批单中的安全措施,是否涵盖隔断煤气来源和规范吹扫置换要求;
3、煤气设施进出口处是否规范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是否规范隔断煤气;
5、煤气设施吹扫置换结束后,吹扫介质管道是否与煤气管道物理断开或规范堵盲板。
(八)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1、设备资料清单和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设备;
2、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淘汰落后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贵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迫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1、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
2、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
(二)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1、除尘系统采用的控耀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三)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成者采用于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1、收尘部位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
2、除尘风道是否为干式巷道式构筑物。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五)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被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1、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的杂物去除、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六)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2、清扫记录情况;
3、现场和相关设备实施内部粉尘清扫是否按制度执行及效果;
4、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
5、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贵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迫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执法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执法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1、企业以往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记录是否载明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采取的通风、防护、隔断和检测措施,是否明确配备的照明设施和应急器材;是否指定现场监护;是否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确认;
2、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责任人和1-2名作业相关人员,了解他们对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落实情况。
(二)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管理台帐;
2、抽查企业管理台帐中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三)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1、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并能够正常使用。
(四)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1、企业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
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贵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成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人员和资质管理;
(二)工艺管理;
(三)设备设施管理;
(四)安全管理。
二、抽查内容及方法
(一)人员和资质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行玫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井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二)工艺管理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接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氧、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液化烃、液氨、液氧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三)设备设施管理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媒;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的。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同断电源(UPS)的。
(四)安全管理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的。
光气、氯气(液氧)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
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以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的。
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有效监控的。
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的。
未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或者不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至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等。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人员和资质管理;
(二)工艺管理;
(三)设备设施管理;
(四)安全管理。
二、抽查内容及方法
(一)人员和资质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厦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二)设备设施管理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瓘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的。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
(三)安全管理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的。(2017年前必须整改完成)
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
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交叉穿越问题的。
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
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以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的。
脱水、装卸,倒耀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有效监控的。
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的。
未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或者不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至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八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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