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000966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03-2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王思皓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民政复决字〔2024〕x号
申 请 人 :王某某,男,出生于19xx年x月。
住 所:xx省xx市xx县
被 申 请 人: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邵某某,局长。
住 所: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未对投诉是否受理进行依法告知的行为不服。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后,未对投诉是否受理进行依法告知,属于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王某某在某购物平台中某食品部开设的网店内购物消费,后发生消费纠纷。王某某于2023年11月24日向市场监管局以邮政挂号信(邮政编号:XA32.......36)的方式邮寄投诉举报信,市场监管局签收后一直未对投诉是否受理进行依法告知。
被申请人称: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王某某的投诉举报信(快递单号查询我局门卫签收时间11月26日,当日为星期日),王某某在某食品部在某购物平台的店铺中花费5.94元购买了“花生”,商家在其店铺中宣传产品无糖误导消费,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后安排核实处理。2023年11月30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向王某某送达了《投诉和举报受理通知书》,并对王某某与某食品部关于投诉进行了调解,12月8日,王某某与某食品部达成了和解,王某某出具了《撤销投诉和解函》,撤回了其投诉,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终止调解。综上,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王某某的投诉举报后,依法依规进行了核实处理,在法定时间内向王某某送达了《投诉和举报受理通知书》,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王某某出具了《撤销投诉和解函》,撤回了投诉,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律规定终止调解,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4日,王某某向市场监管局邮寄了投诉举报信,11月27日,市场监管局签收,11月30日,市场监管局通过微信向王某某送达了《投诉和举报受理通知书》,12月8日王某某与某食品部达成和解,12月8日,某食品部通过微信向市场监管局发送了王某某的《撤销投诉和解函》,《撤销投诉和解函》称:“本人不再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任何形式的回复,并撤回本次投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之规定。本案中,市场监管局收到王某某的投诉举报信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举报投诉依法进行处理并作出答复,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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