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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00110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5-0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民政复决字〔2024〕1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3 浏览次数: 【字体:


     xx,男,出生于1993年5月

      所:xxxxxx

人: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邵忠杰,局长。

      所: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嵩山路中段14号

申请人xx被申请人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的行为不服。本机关于20243月11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以书面反馈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作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结果。

申请人称:xx2023年11月1日以挂号信(XA18553831744)方式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向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xx有限公司生产的xx饮料”不符合规定。xx向市场监管局邮寄的举报投诉信中注明手机收不到短信并明确要求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市场监管局接到xx的举报投诉材料后电话告知受理投诉案件会在法定时间内依法书面告知处理结果,但市场监管局一直未向xx作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称: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6日收到xx举报投诉信,xx在投诉举报信中称:于2023年10月30日购得xx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xx饮料(生产许可证:SC1064.....0449,生产日期:2023-05-11,商品条形码:6972......0464)"。细查发现涉案食品在正面包装强调:不添加防腐剂、不添加甜味剂、无人工合成色素,但涉案产品没有在配料表中标注防腐剂、甜味剂、色素的添加含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 18-20 11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后,认真进行了调查处理,法定时间内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对其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2023年11月7日,综合执法一大队副队长xxxx进行了联系,添加了xx的微信,并多次通过微信进行了沟通,2023年11月24日,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一大队副大队长裴xx通过微信对xx的投诉举报进行了书面回复。综上,市场监管局在收到xx的投诉举报后,依法依规进行了核实处理,对xx发送投诉举报回复函的程序合法、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 11月1日,xx以挂号信(XA18553831744)方式向市场监管局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举报投诉xx有限公司生产的xx饮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依法xx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2023年11月6日,市场监管局签收,11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xx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回复函》,1124日,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一大队副大队长xx通过微信向xx(昵称:自我保留,微信号:a135.....769)发送上述回复函。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市场监管局收到xx的投诉举报信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举报投诉依法进行处理,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举报投诉答复书并书面形式送达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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