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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2-0000210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2-0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民权县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01 浏览次数: 【字体:

 

民权县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1111日,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民权县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现就该办法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6年、2018年国家林业局先后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林改发〔2018〕47号),对集体林经营权流转的范围、对象、流转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要求各地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活集体林经营权,鼓励各类社会主体依法依规通过转包、租赁、转让、入股、合作等形式参与流转林权,引导社会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及《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民权县制定并印发了《民权县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

三、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盘活集体林资源,让林权权利人充分享受经营收益,使集体林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

四、主要内容

民权县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明确了集体林经营权的流转行为、权益证明、期限、登记的程序、限制条件等,具体如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经营权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上简称经营权),采取转让、租赁、承包、作价入股等形式,依法将经营权流转给他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行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造林营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法定义务应当同时转移。经营权流转后,原权利人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一并变更。

第五条 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集体林经营权流转关系和权益的有效凭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承包经营的集体林,以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经营权,证明集体林流转关系和权益的有效凭证,是流入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和争取产业发展、金融产品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九条 集体林经营权流转期限以流转合同约定期限为准,但最长不能超过该集体林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和法定承包期限。集体林经营权再次流转的,需经得原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民权县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林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表;

(二)流入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组织资格证明、《企业信用报告》,并由林业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委托代理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并注明委托权限和事项;

(三)流出方有产权证书者应提供产权证书,包括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无产权证书者应提供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争议调处机构出具的无争议证明文件或认界协议;

(四)两名以上林权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对拟流转地块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四至边界、坐标位置、影像图纸等现场资料;

(五)经依法公证或者鉴证备案的集体林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原件,合同书原则上使用登记部门提供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CF-2020-2603);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办理《民权县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集体林经营权流入方向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三)公示。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对受理的集体林经营权流转相关情况在集体林所在行政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四)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对受理的办理《民权县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相关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五)流转交易鉴定。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双方定向流转的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流入对象申请的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或拍卖方式进行,并由平台出具流转交易鉴定。

(六)合同备案。流转双方应将流转合同交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当地乡村组织备案。

(七)登记和发证。对经过交易平台出具交易鉴定或双方自愿流转交易的,由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进行统一造册登记,并核发《民权县集体林经营权流转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

(二)林权已抵押的;

(三)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或者冻结的;

(四)被依法征收、征占(用)使林权发生转移的;

(五)共有林权未取得所有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流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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