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41142100013000000/2025040200000554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04-02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部门解读】《民权县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土地类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我县印发了《民权县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土地类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为帮助公众更好理解该文件内容,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交易活动日益频繁。根据调取我县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显示多年来我县城镇规划区内个人独院住宅、临街商业用地已办理划拨手续和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用地户共计约20000余户,绝大数群众为了旧房翻盖,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抵押等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改变土地性质,但是因过去土地管理制度在不同时期的变化、导致无法补交出让金改变土地性质。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不解决,导致不能依法开展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等业务。为切实解决群众房屋翻建、改建房屋的合理需求2024年1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别墅类、底层高档商品住宅违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私搭乱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文件)明确指出了各地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标准和文件,制定出台办理相关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和国有土地出让金补缴登手续政策,及时疏导群众翻建、改建房屋的合理需求。
二、本次制定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别墅类、底层高档商品住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四大乱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商政〔2023〕1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三、文件起草过程
(一)2024年6月10日,由民权县自然资源局起草《意见》第一次征求县纪委、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民权县税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县南华街道办事处。
(二)2024年7月22日,收到《意见》后,第二次征求县纪委、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民权县税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县南华街道办事处。
(三)2024年10月21日,民权县自然资源局在民权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四)2024年11月29日,征求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四大家领导意见。
(五)2024年11月30日,按照四大家领导提出的相关修改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再次进行细化和修改。
(六)2024年12月12日,该意见,经我县“2024年第六次规委会”讨论通过。
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民权县税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绿洲街道办事处、县南华街道办事处无意见。
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司法局提出部分修改意见已进行修改。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反馈意见:本次提出意见共1人,两条意见,均是提出缴纳价格高建议按照基准地价的10%补缴,本次补缴出让金价格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故不予采纳。县自然资源局已向反映人充分解释该规定,反映人已知晓。
(七)2024年12月24日,组织绿洲街道、南华街道召开关于解决民权县城不动产登记中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方案听证会,均无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划定解决范围:城区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用作个人住宅和个人临街商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制定解决方法:由县不动产土地登记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签订土地协议出让合同,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相关税费,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
(三)规定土地出让金补交方式:
1.无法提供权属来源材料由属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按照2019年基准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登记。
2.原以划拨方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相关土地来源,按照当年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载时期的划拨权益价)×70%×证载占地面积或实测占地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出让年限按照原证载时间计算。
3.原以划拨方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相关土地来源,按照现行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载时期的划拨权益价)×70%×证载占地面积或实测占地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出让年限按照签订出让合同证载时间计算。
4.经法院拍卖、判决,按以划拨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缴纳相关税费,持缴款凭证、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民权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电话:0370-8556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