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3-0000163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6-2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民权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城市基础配套费的征收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提高城市整体商业水平,成为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报建项目执行减免优惠政策,有利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发展,外来资金的引入,有利于本地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城市产业链的快速成长。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商政〔202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商政〔2021〕12号)和周边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起草了《民权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县城规划区内地上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70元,地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5元。
(2)镇规划区、乡(村)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地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3元。
2.工业项目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仓储用房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规定正常收取。
3.对本办法执行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业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其他项目按办证时的征收标准执行。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