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手机版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政府网 商丘市政府网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1-2023-0000163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6-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民权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背景

城市基础配套费的征收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提高城市整体商业水平,成为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报建项目执行减免优惠政策,有利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发展,外来资金的引入,有利于本地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城市产业链的快速成长。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商政202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商政〔2021〕12号)和周边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起草了《民权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县城规划区内地上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70元,地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5元。

2)镇规划区、乡(村)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地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3元。

2.工业项目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仓储用房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规定正常收取。

3.对本办法执行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业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其他项目按办证时的征收标准执行。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