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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2-0000182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7-0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共文化

民权县域内黄河故道大堤保护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6 浏览次数: 【字体:

民权县域内黄河故道大堤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黄河故道大堤的保护,规范大堤的管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公布文物保护范围为依据,对所称域内黄河故道大堤是指分布于民权县野岗镇、绿洲街道、孙六镇境内的南大堤和分布于北关镇、庄子镇的北大堤。

第三条 大堤保护应当贯彻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大堤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大堤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大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大堤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行政法规和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堤保护工作。

大堤沿线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向村(居)民宣传普及大堤保护知识,组织动员村(居)民开展大堤保护活动。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和大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大堤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堤的义务。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堤保护。

设立大堤保护公益基金,接收社会捐赠,参与大堤保护工作;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参与大堤研究、利用、展示、开放等工作。

第七条 实行大堤保护总体规划制度。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大堤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大堤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大堤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大堤的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故道大堤保护利用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协调文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和黄河故道大堤所在地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堤保护重大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大堤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大堤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堤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大堤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大堤。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大堤;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大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损毁大堤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大堤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大堤保护标志。设立大堤保护标志不得对大堤造成损坏,保护标志由县文物主管部门统一标准

大堤保护标志应当载明大堤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机构和保护责任人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堤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保护机构、保护责任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名称年代等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堤段落保护机构对所负责保护的大堤段落进行日常巡护,并建立巡护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大堤护员对大堤进行巡查、看护,并对大堤护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大堤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或建房、建厂、修坟

(二)刻划、涂污保护标志

)种植作物

未经县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架设、安装设施、设备;

)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大堤遭受损坏应及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 对大堤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堤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大堤段落历史上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

第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大堤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由县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大堤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在大堤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三)未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损毁大堤的。

(四)在大堤上建房、建厂等进行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貌并给予警告:

(一)大堤上取土、取砖(石)、修坟或者种植作物的;

(二)刻划、涂污保护标志

)在大堤上展示可能损坏大堤大型器具的

第二十条  办法自2022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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