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2-0000104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行政许可(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5年12月1日公布,国家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款第二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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