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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2-0000105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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