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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2-0000106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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