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2-0000107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做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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