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2-0000107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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