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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2-0000108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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