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2022-0000108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 生鲜乳准运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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