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2-0000109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审批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机构举办区域性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应当自举办之日十五日前报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应当自举办之日十五日前报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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