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2-0000109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10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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