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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2-0000109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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