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2-0000109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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