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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2-0000110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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