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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2-0000110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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