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2-0000111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1、《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三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兴办必要的饭店、食品店、肉类供应网点和清真冷库。以经营有困难的清真食品、饮食服务行业应当予以扶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肉食、饮食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核准并发放清真牌证。清真牌证由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清真牌证不得转让、借用或伪造。清真食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2)《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7年10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颁布,2005年3月15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3月16日发布并施行)第二章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清真牌、证)。未领取清真牌、证的,不得经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