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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2-0000111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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