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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2-0000112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改)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日期施行)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一份 申报单位提交 不收费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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