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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2-0000112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

人防工程建设(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批(限县辖区范围)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 36号公布)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三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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