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2-0000112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加固改造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二条:“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52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第57项:“加固改造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由“省人防办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人防部门,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项目由省直人防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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