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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2-0000112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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